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有关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一、在《契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本省除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税率为百分之四。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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