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为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不少企业开始全面梳理已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财政票据便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去年底,财政部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优化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
实务中,企业参与各类社会公共活动,发生费用支出,取得的缴费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
分析:哪些财政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从整体上讲,目前财政票据主要有3类: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其中,结算类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这类票据往往不构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也不构成企业的实际支出,所以企业一般不能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非税收入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而言,从实务角度看,企业在对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职工工会经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以及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下,取得的财政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企业的罚款支出,即使取得了相关财政票据,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性处罚而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相应地,取得的罚款票据等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服务,不能开具财政票据,企业应以其他形式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例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组织展销等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也就是说,企业在接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上述服务后,应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注:扣除限额及具体票据类型 一般来说,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收取上述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凭据。 在职工工会经费、“五险一金”以及公益性捐赠等方面,企业则需要关注扣除限额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标准限额扣除。此时,企业应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五险一金”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企业应取得《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住房公积金财政票据》等票据,作为入账凭证。另外,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限额扣除。 公益事业捐赠方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明确,以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此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金方面,企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局或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企业取得该项财政票据后,根据支付的出让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