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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日期:2021-08-06 20:18:44 人气:74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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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计税方式:


(1)一般纳税人: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2021年12月31日以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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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财税[2019]13号)

三、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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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财税[2019]13号)

四、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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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财税[2019]13号)

五、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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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印花税相关文件,关于异地建筑服务中纳税地点总局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咱们来看看一些省局的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税务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印花税,还是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财税[2019]13号)

六、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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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2.详细规定: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4)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执行。


3.综述:


如果施工单位能按照上述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不应核定个人所得税;否则,按照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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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国税函﹝2010﹞156号


2.详细规定:


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八、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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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缴政策各地方也并不统一,详细预缴情况还需要咨询工程地主管税务机关。
下方为福建省建筑服务预缴水利基金的详细规定:“
(一)平潭、龙岩: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泉州: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丰泽区(城东街道、华大街道除外)、鲤城区、南安市(南安市城区内由顶溪美沿河滨路、西溪路至印刷厂;溪美镇的莲塘、贵峰、崎峰、帽山、象山、露江村;美林镇的美林、梅亭、李东、西美、洋美村;丰州镇的杏埔、玉田、金三、西山、四甲、长福、山美、霞美、四黄、旭山、丰富、桃源西华等二十四个村)。惠安、泉港、永春、石狮、经济技术开发区、晋江、台投区、安溪、德化、洛江不收。
2.漳州: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漳政综﹝2019﹞19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凡在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缴费人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漳州其他各县(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执行。
3.莆田:对异地省内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省外施工的建安企业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4.福州:根据《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注册登记(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并按《关于印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农﹝2018﹞5号)规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政策的解释由福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水利局共同解释。
5.三明:建宁、宁化、梅列、三元、沙县、明溪按0.09%征收。
大田、清流、将乐、泰宁未征收。
三明市市局第一税务分局:高速、高铁的异地建安未征收,其他按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注:在预缴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目前,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缴政策各地方也并不统一,详细预缴情况还需要咨询工程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代扣代缴资源税(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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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为福建省建筑服务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详细规定:

“(一)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龙岩、平潭不征收。
(二)宁德、三明:部分县(市)征收,具体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南平:收购未税矿产品,对不能够提供购入应税矿产品进项发票的纳税人,采用代扣代缴管理。
对在南平市范围内收购未税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核定计税比例的征收方法。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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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会在项目地产生扬尘及噪音污染,通常需要在当地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各地的计算也不尽相同,会综合考虑施工面积、污染当量值、建筑企业的防尘措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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