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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四岁”了,这些热点问题请您关注

 日期:2022-01-10 22:36:26 人气: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经四周年,小编为此整理出与环保税相关的热点问题,如产生的噪声、汽车尾气污染等都需要缴纳环保税吗?这些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起来学习吧!

 

1. 居民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2. 汽车尾气污染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汽车尾气产生的污染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3. 噪声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应税噪声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如果是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应税噪声为“工业噪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的规定,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4. 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 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6. 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上限设置了税额幅度,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税额幅度内依法制定本地具体适用税额。


  关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税法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7. 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

  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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