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软件,按期收取的培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企业购买非保本的理财产品,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