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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自查60个风险点

 日期:2022-05-08 21:56:11 人气:126

1.不申报隐匿或少报销售收入不符合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

【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

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2.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划分企业类型行业选错

3.制造业等六个行业选错

【注:

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4.行业划分时销售额的比重计算错误

5.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未将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

6.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未将未开票收入计入

7.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未将视同销售额收入计入

8.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

9.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收入口径错误其他情形

【注: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10.不属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违规办理行业登记信息变更

【注:不是看登记行业,而是按照上述纳税销售额比重来确定纳税人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

11.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

【注: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2.是否存在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13.是否存在其他扣税凭证申报错误影响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情形

注: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1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按规定核算(会影响行业判断)

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行业销售额判断,见前款销售额范围

15.企业经营中涉及多个税率,未使用正确适用税率申报(会影响行业判断)

16.同时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影响留抵税额金额)

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17.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形

18.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款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形

19.是否存在未发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形

20.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21.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财务报表收入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

22.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不动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形

23.是否存在无形资产/货物/不动产投资未记收入的情形

24.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应转收入未转收入的情形

注:这几条涉及到增值税视同销售。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形

注:此条款涉及到增值税价外费用。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6.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形(如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等)

27.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8.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存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的计税方法选错情形

29.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废品)

注:这几条涉及到简易计税。】

30.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代收代付情形)

31.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形

32.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违约金、法院判决应支付货款利息等)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34.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35.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36.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情形

37.是否存在免税收入未申报的情形

38.是否存在取得财政补贴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的情形

39.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如不动产租赁预收租赁费)

注:这条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0.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41.是否存在“阴阳合同”隐瞒增值税收入的情形

42.是否存在转让股票等金融产品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的情形

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是否存在按税法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44.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取得在税收洼地地方注册空壳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4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注:涉及到异常扣税凭证。建议仔细看链接

【总结】取得的哪些发票会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

【解析】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46.是否存在取得应写备注栏未写备注栏等不合规抵扣凭证用于抵扣的情形

注:发票备注栏不合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大全】发票备注栏填写规定政策集锦

【发票实务】发票备注栏的十八种填法

【发票实务】23项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情形

47.是否存在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的情形

48.是否存在取得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用于抵扣的情形

49.是否存在取得旅客运输费用计算错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50.是否存在取得桥、闸等通行费发票计算错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51.存在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抵扣了进项税额的情形

52.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抵扣进项情形

5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54.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5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

56.取得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

57.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58.兼营免税项目,其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9.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其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60.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不得抵扣时未按规定计算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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