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策发布后享受制造业缓缴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标准是否有变化,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标准没有变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新政策发布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销售额确定标准有变化吗?为什么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符合标准但是2022年第一、二季度不符合?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销售额确定标准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2021年9月30日为划分界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2021年12月31日为划分界限,新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纳税人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0年10月23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纳税人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1年7月7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纳税人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2年1月28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3×12=12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
三、新文件发布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比例和期限如何规定?
答:制造业中型企业缓缴比例为50%,制造业小型企业缓缴比例为100%。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一共9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具体月份缓缴期限如下:
原税款所属期 | 延缓缴纳期限 |
2021年10月 | 2022年8月申报期 |
2021年11月 | 2022年9月申报期 |
2021年12月(按月),所属期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 | 2022年10月申报期 |
2022年1月 | 2022年8月申报期 |
2022年1月 | 2022年8月申报期 |
2022年1月 | 2022年8月申报期 |
2022年2月 | 2022年9月申报期 |
2022年3月(按月),所属期2022年第一季度(按季) | 2022年10月申报期 |
2022年4月 | 2022年11月申报期 |
2022年5月 | 2022年12月申报期 |
2022年6月(按月),所属期2022年第二季度(按季) | 2023年1月申报期 |
四、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来说,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额大于缓缴税额,相对而言,及时取得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预缴税款后,就剩余部分办理退税;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额小于缓缴税额,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的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2年10月,先申请抵减退税,再将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缓缴税款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