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发票开具规定开具,对要求必须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发票,如建筑工程服务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出租不动产发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等,没有填写备注栏信息或信息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属于填写项目不齐全的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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