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经结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00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微”调查显示:在扣缴个税的过程中,多数扣缴义务人会“不经意”地犯错误。请关注本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及入账凭证错误问题,看看哪些错误容易“不经意”间就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本期风险点
计税依据及入账凭证错误
案例
甲公司接受自然人孙某提供的劳务,约定报酬1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孙某自行负担,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孙某已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1万元。甲公司向孙某支付了报酬1万元,并以1万元为应税所得,代为扣缴孙某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甲公司共发生支出11600元,以孙某提供的金额1万元的发票和扣缴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入账。
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均为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如果约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负担,则个人取得的所得,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应视为向纳税人支付的所得,计入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只是负责代扣代缴,并不实际负担税款。因此,甲公司代扣代缴的1600元税款,并不是其支出项目,企业不能凭完税凭证入账,这1600元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甲公司正确的处理是:先将支付给孙某的不含个人所得税收入1万元换算成含税收入10000÷[1-(1-20%)×20%]=11904.76(元),然后以11904.76元作为应税所得,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1904.76×(1-20%)×20%=1904.76(元)。此后,由孙某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为11904.76元。这样,甲公司支付孙某1万元,并代扣代缴税款1904.76元,同时以11904.76元的发票入账,按照11904.76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达成约定,由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个人收入进行换算,并以含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签订合同。后期个人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均以此含税金额为依据。这样也可以规避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