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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合规典型案例,各地涉税不起诉案展现改革丰硕成果

 日期:2022-08-12 22:51:16 人气:501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改革全国铺开成果显著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也是今年4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后,首次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从检察机关近期办理完结的案件中选出,充分考虑大中小微不同企业类型合规特点,既有针对大中型企业开展的专项合规,也有对小微企业开展的简式合规,典型案例更具代表性。

本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案例分别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证券犯罪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中介机构简式合规、矿区非法采矿行业治理、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等方面。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较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前增长明显。”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在探索适用合规改革的全流程办案机制、准确区分单位与责任人责任、推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实质性融合、制发检察建议等方面,都取得良好成效,对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深入开展,更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稳实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该项工作普遍开展、提质增效;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落实备案审查,跟踪指导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要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逐步拓展案件范围,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要增强案例意识,强化案例指导和以案释法;要始终坚持依法规范,时刻警惕以合规为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防止虚假合规、合规腐败和问题案件。

涉税合规案件占比三分之一,制度写入刑诉法进程加快

2022年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2021年,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辅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促进形成共识,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37.4%,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下降11.2%。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机关。


同日,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记者会上提出: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案件类型也逐步多样化,前期合规案件主要涉及涉税犯罪、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其中虚开发票类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除最高检指导案例外,各地涌现大量虚开合规整改案件

以下是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张家港保税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200号)

简要案情:张家港保税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7份,价税合计23167930元,税款合计2238479.9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立功情节,且案发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查,并经评估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案例二:任某某、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不诉〔2021〕55号)

简要案情:任某某以河北B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马某某经营的邯郸市永年区A紧固件厂虚开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990.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任某某、马某某在无实际交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税款数额为50990.4元,税款已补缴,二人均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涉案的38602元违法所得已退缴至我院,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在办案中,承办人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实地走访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调取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听取企业职工意见,向河北省紧固件行业协会了解情况,得知涉案的邯郸市永年区A紧固件厂和河北B贸易有限公司均是诚信企业,为贯彻最高检关于六稳六保的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充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执法理念,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该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案例三: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慈检刑不诉〔2021〕551号)

简要案情: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进项抵扣发票不足,由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他人,让宁波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用于该公司税款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代表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二)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悔罪态度较好;(三)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综上,根据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合规整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案例四:江苏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1〕1号)

简要案情:江苏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股东程某某共同计议决定,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缪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A公司的发票税款,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金额为34.72893万元,税额34.728938万元,税款已经完全申报抵扣。案发后赵某某、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出全部税款,认罪认罚,在本院督促下逐步完善企业刑事合规。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有限公司不起诉。

案例五: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刑

简要案情: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经营人通过他人介绍,从南京B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金额达人民币831925元,其中税款达人民币120877.9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案例六: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冶检刑不诉〔2021〕Z147号)

简要案情: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接受三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5325504元,税额773791.1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抵扣税款且根据最高检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刑事合规监管三个月,现已合规监管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案例七: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岱检刑不诉〔2021〕138号)

简要案情: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经他人介绍让浙江B物流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39500元,税额人民币308765.98元,以上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抵扣。案发后,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公司退清了抵扣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08 765.98元,并开展合规整改、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清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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