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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2-09-15 21:49:43 人气:32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 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 (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 (即2019年4月10日前) ,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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