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二)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第六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