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经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要求配合检查,你公司拒不配合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共计开具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887662.74元,税额1545396.16元,价税合计13433058.9元(已扣除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经查询你公司(2020年9月29日成立,2020年11月3日税务登记)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银行流水,你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实际注入资本金5000元(林明哲存入),你公司收到下游企业福州******有限公司货款的当天或隔天向上游材料供应商或加工厂支付款项,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自有资金注入,且银行流水仅有上、下游货物的收支付款项和缴税记录,没有任何正常企业办公所必需的支付款项以及人工费用支出。经查询,你公司除取得上游企业原材料发票及委托加工发票外,未取得任何正常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及其他费用类发票,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经实地走访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未找到你公司,经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林明哲,未配合检查。你公司向上游江西***贸易公司和宿松县*****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购买棉纱,委托晋江市******有限公司(2021年1月8日成立,2021年9月8日注销税务登记,并于2021年10月21日被恢复税务登记)加工生产套头衫,销售给福州市******有限公司,棉纱仅经过一道加工工序便产出套头衫,不符合正常货物生产规律。(2)上游原材料采购与加工厂收到的原材料数量差异巨大你公司向上游企业江西***贸易公司和宿松县*****有限公司购买棉纱683.1吨,你公司上游加工厂晋江市******有限公司确认收到你公司的棉纱仅50.7吨,原材料采购的数量与加工厂收到的委托加工材料数量严重差额巨大。根据你公司上游企业外调回函,你公司除向宿松县*****有限公司购买棉纱,约定由宿松县*****有限公司负责物流运输外,另外两家上游企业江西***贸易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约定货物由你公司自提,但经查询你公司未取得任何物流发票。你公司上游加工厂晋江市******有限公司外调回函,合同及出库单上显示你公司委托浩安公司加工套头衫88696件,而你公司向下游企业福州市******有限公司开具133份专票,销售套头衫282924件,数量差额巨大。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征订棉纱采购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仅约定具体的数量,没有任何关于尺寸、颜色、规格等相关约定,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不符合正常商业活动规律。你公司上游企业江西***贸易公司外调回函为违规开具发票。你公司上游企业晋江市******有限公司外调回函为停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887662.74元,税额1545396.16元,价税合计13433058.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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