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2号)2020年12月0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期间向个人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货物名称为*化学合成材料*其他橡胶,金额合计3,580,442.47元,税额合计465,457.53元,价税合计4,045,9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465,457.53元,你单位于2021年1、4、10、11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述5张发票涉及的金额3,580,442.47元,你单位于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580,442.47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 税通〔2022〕464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涉及金额3,580,442.47元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资料;(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7)你单位实际负责人确认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申报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65,457.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2.03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963.73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309.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你单位取得不合规发票,且在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且未能提供相关规定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3,580,442.47元;对你单位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2.03元、教育费附加13,963.73元、地方教育附加9,309.15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41,784.6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766,372.19元,按2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41,593.05元,你单位已缴纳6,044.62元,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935,548.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465,457.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2.03元、企业所得税935,548.4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65,457.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2.03元、企业所得税935,548.4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963.73元、地方教育附加9,309.15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65,457.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2.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申报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465,457.53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2.03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增值税465,457.53元百分之五十罚款232,728.77元, 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2,582.03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6,291.02元。
以上罚款共249,019.7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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