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法律援助人员领取的法律援助补贴,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那么,法律援助人员在收到法律援助补贴后,具体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呢?
典型案例 张律师任职于A律师事务所,接受F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最近几天,张律师总结了2022年第三季度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整体情况。根据当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7月,张律师办结民事法律援助案件2件,应取得补贴4000元;8月,提供法律咨询应取得补贴1500元;9月,派驻人民法院应取得补贴900元。综上,张律师第三季度共取得6400元法律援助补贴。 F市的法律援助补贴,按季度由司法局转入指派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转入律师个人银行卡。 具体申报 2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需要进行免税申报。 增值税方面,由于张律师是自然人,无须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张律师应以临时商户身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6400元应按免税收入处理。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劳务费”,“金额”栏填写“6400元”,在“税率”栏填写“免税”字样,“税额”栏显示“***”符号。 个人所得税方面,张律师取得法律援助补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补贴的当天。案例中,由司法局将法律援助补贴转付给A律师事务所,因不了解A律师事务所何时向张律师支付补贴,司法局不具备为张律师办理免税申报的条件。据此,A律师事务所需要在实际支付补贴时,为张律师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具体来说,应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填报法律援助人员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信息,相应填报劳务报酬(法律援助补贴)明细表“收入”项目和“免税收入”项目。 假设2022年10月10日,张律师收到A律师事务所转入的补贴款6400元,则在下个月申报期内,由A律师事务所为张律师按免税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即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填报张律师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信息,在劳务报酬(法律援助补贴)明细表“收入”项目和“免税收入”项目填报金额均为6400元。 据笔者了解,部分省份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流程较为明晰,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转入法律援助人员银行卡。此时,根据25号公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实操提示 笔者发现,实务中,法律援助补贴的申报存在一些不合规现象,如法律援助主体未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一小部分律师认为,免税就是不用缴纳税款,申报与不申报结果一样;还有一小部分律师认为,申请开具发票费时费力,且金额也不大,没有必要。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笔者提醒,25号公告明确的法律援助补贴免税政策,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且有法律支撑,相关主体应予重视。笔者建议,法律援助机构财务人员、法律援助人员,须了解免税申报的必要性,并熟悉申报操作规程。 法律援助人员对定期结算的法律援助补贴,应按税法规定,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免税规定处理,并向支付单位出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单位的合法凭证。 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应准确处理好日常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环节的免税申报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除定期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外,还应提醒法律援助人员,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确保法律援助补贴作为劳务报酬免税收入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