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变动较为频繁,让人容易产生混淆,今天我们将其梳理归纳,总结如下:
2019年
免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20年
湖北优惠: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全国优惠: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到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2021年
湖北优惠: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全国优惠: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地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
2022年
减征: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免征:
1.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2023年
免征: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征:自 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 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