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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加油站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被追究逃税罪刑责

 日期:2023-04-27 20:34:19 人气:110

杜亚芬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2019)皖1004刑初32号


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亚芬,女,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歙县,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亚芬犯逃税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鲍辉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亚芬及辩护人洪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杜亚芬与中石化黄山分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和《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徽州区城北加油站转让给中石化黄山分公司。2012年3月被告人杜亚芬向徽州区地税局城关分局申请清算注销徽州区城北加油站,实际申报资产出让收入1000万元,隐瞒申报800万元。经黄山市税务局核查,徽州区城北加油站各种应纳税额为504.985343万元,逃缴个人所得税额205.374098万元,逃缴税款占应纳税额40.67%。2016年8月22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被告人杜亚芬送达了黄地税稽处(2016)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罚(2016)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被告人杜亚芬未缴纳所逃税款和滞纳金。2017年3月1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被告人杜亚芬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催缴,被告人杜亚芬未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被告人杜亚芬经黄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11月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15.435058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亚芬在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中,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杜亚芬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亚芬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杜亚芬具有自首情节;2、杜亚芬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3、因客观上经济困难,杜亚芬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但其多次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最终缴清了全部款项;4、杜亚芬是初犯、偶犯。综上,杜亚芬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杜亚芬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杜亚芬与中石化黄山分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和《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徽州区城北加油站转让给中石化黄山分公司。2012年3月杜亚芬向徽州区地税局城关分局申请清算注销徽州区城北加油站,实际申报资产出让收入1000万元,隐瞒申报800万元。经黄山市税务局核查,徽州区城北加油站各种应纳税额为504.985343万元,逃缴个人所得税额205.374098万元,逃缴税款占应纳税额40.67%。2016年8月22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杜亚芬送达了黄地税稽处(2016)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罚(2016)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杜亚芬隐瞒收入偷逃少缴个人所得税205.374098万元及加收滞纳金127.434629万元,并对杜亚芬处以102.687049万元罚款。杜亚芬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所逃税款和滞纳金。2017年3月1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杜亚芬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催缴,杜亚芬未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被告人杜亚芬经黄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11月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15.435058万元。

本院依法委托黄山市徽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杜亚芬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等进行调查评估。徽州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评估意见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亚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及经营权转让合同、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证人张某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亚芬在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中,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杜亚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杜亚芬在宣判前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金,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杜亚芬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杜亚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亚芬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新标

审 判 员  胡 频

人民陪审员  胡赛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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