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问题引起纳税人普遍关注。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浙江12366热线)咨询数量看,2023年3月1日—5月17日,有关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扣除)政策问题的累计咨询量近4000次,占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问题总咨询量的6.84%。综合纳税人情况看,热点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接受境外的技能培训,能享受继续教育扣除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继续教育扣除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种。具体来说,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取得境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能享受继续教育扣除。例如,孙某在境外读研,并取得了境外颁发的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能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最长能享受多久的扣除?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这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例如,王某接受了四年的计算机成人教育,已享受了48个月的继续教育扣除,但未能正常毕业,需要继续攻读一年,由于已经超过48个月,剩余一年不能继续扣除。
——哪些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税前扣除?无法判断自己参加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能否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参考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也可以使用“国务院客户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小程序进行查询。《目录》共72项,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59项(其中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这些职业资格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医生资格、导游资格、税务师资格等,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职业资格,在获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扣除可以重复享受吗?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一个纳税人一年最多可扣除8400元(3600+4800)。
举例来说,假设钱某2023年同时取得了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那么,2023年钱某最多可以扣除3600元。若钱某在2022年取得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在2023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则两年分别可扣3600元。还有一种情况,如赵某2022年就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同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职博士属于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取得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属于《目录》列明的职业资格。因此,2022年赵某可以同时享受4800元的学历教育扣除和3600元的职业资格教育扣除,可以扣除8400元。
——纳税申报时应该注意什么?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只需要填报其中一个即可。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