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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账外经营、购买私油、运费现金支付……运输企业风险有几多

 日期:2023-06-10 15:30:52 人气:56

      行政相对人名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清税稽 罚 〔2023〕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账外经营,隐瞒收入不申报纳税等手段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产生留抵,并于2022年4月份申请留抵退税22,050.87元。

1.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2020年5月取得********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61,357.04元,税额5,521.98元。你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521.98元。

2.账外经营,取得收入未申报纳税。

(1)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取得运输收入805,350元未在账上反映(其中40,000元是通过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少申报收入775,550.46元。

(2)你公司2022年5月至9月取得车辆租赁收入70,000元未在账上反映,少申报收入61,946.90元。

(二)你公司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经查,因你公司拥有车辆但没有固定司机,你公司在接到运输业务后会寻找临时司机来运输或将部分运输业务委托其他个人司机运输,运输完成后基本采用现金结算支付临时司机酬劳,也未能取得发票或保留相关单据。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购买私油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很多支出未能取得发票,导致部分成本费用没有登记入账。大量凭证残缺,无法真实反映你公司实际成本费用的情况,难以查账。对你公司2020年度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7%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其中,通过账外经营,隐瞒收入不申报2020年应税收入205,412.85元,2021年应税收入521,238.54元。

综上,你公司账外经营,隐瞒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57,705.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07.47元、企业所得税1,631.12元。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清税稽罚告〔2023〕3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及列支成本;账外经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你公司以隐匿收入的手段、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产生虚假留抵并申报留抵退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多退增值税22,050.87元处以1倍罚款,罚款金额22,050.87元。对你公司账外经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57,705.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07.47元、企业所得税1,631.1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2,421.93元。

罚款金额(万元):5.44728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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