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已经比较普遍。只要不违反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是可以签订无息借贷合同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对企业无息借贷涉税政策认识模糊不清,未按期缴纳税款、处理相关涉税业务,存在系列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方面,A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服务,须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这意味着,对A公司来说,即使没有向四家公司收取利息,也要按照提供贷款服务,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A公司实际并未收取利息,其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来说,应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具体到贷款服务,通常来说,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附加税费风险 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八款明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案例中,A公司将银行借款免息借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而没有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其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无息借款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扣除,存在税务风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最终,经税务人员辅导,并对资金借贷情况进行详细梳理,A公司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增利息收入150.96万元,按规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合计35.82万元。 深圳市税务局提醒企业纳税人,企业在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时,应掌握相关涉税政策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同时,企业在对外提供无偿贷款时,应重视税费负担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