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多家企业因“无偿借款”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2023年严查开始!这类企业要小心了!
1 突发,多家企业“无偿借款”被稽查 案例一: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案例二: 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2016年至2018年借款利息收入及确认车辆销售收入,以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少缴增值税99648.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75.41元、印花税23.3元、企业所得税37061.04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16493.71元。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可以看出,企业无偿借款风险巨大,一旦被查,不仅需要补税,还需要缴纳巨额罚款。 2 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 1、增值税风险 一般情况: 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况: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免征增值税 优惠时间: 2019.2.1-2023.12.31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无偿借款属于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情形,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存在增值税风险。 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不进行视同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注: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风险 (1)企业所得税有纳税调增的风险 无偿借款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2)对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企业利息支出有纳税调增的风险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3 注意点1: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注意点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 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注意点3: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意点4: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注意点5: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5个涉税注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