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的营改增细则终于公布,一些争议点也有了最终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午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定(下称“细则”)。从金融业的相关细则看,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下基本予以保留,同时购置不动产可分2年进行抵扣。但之前相关专家及金融业人士呼吁的金融产品买卖差价免收增值税在细则中并未体现。
从细则内容来看,金融业整体税负水平或变化不大,但不排除个别企业会有一定的税收增加。
营改增细则金融业都有哪些重点?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而作为全球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金融业内征收增值税也无太多经验可借鉴。因此,金融业的增值税细则一直是外界焦点之一。
从此次细则中的金融业相关部分来看,就如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两会期间”表示的一样,在营改增中原则上延续原有优惠政策。
例如,原先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此次细则中的过渡政策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而原先在营业税下免征或不征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和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此次也在免征增值税之列。同时,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也得以延续。
另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在此次过渡政策中也被列入免税的范围。
除了对税收优惠的延续之外,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抵扣被认为是减轻税负的一剂“强心剂”。
本次细则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以新购置1亿元不动产为例,按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来粗略计算,则第一年将可抵扣进项税660万元左右,第二年将再可抵扣进项税440万元。
但同时本报注意到,之前一些市场人士预计以及一些金融业人士呼吁的金融产品买卖差价免税或实行简易征收并未“成行”。
细则中,金融商品转让仍然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细则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意味着承租人将不能将这部分租金支出作为进项税抵扣。这对一些没有自用不动产需要租房的中小型金融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坏消息”。
金融业整体税负水平或变动不大
总结来看,金融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大类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目前的细则情况来看,我预计金融业整体的税负水平变化不会太大。之前营业税税率为5%,现在在增值税下,增值税税率为6%,增加了一个百分点。这一个百分点的税率增加,相信金融企业可以用一些进项税来抵扣,尤其是能够拥有不动产的大型金融企业。但由于每个金融企业的业务结构和成本结构不同,不排除个别金融企业会有税负增加的现象。
也有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倒起了“苦水”。原本以为投资的买卖差价可以免税,现在看来不能免税,我们没有不动产,而支出中不算小数目的租金支出也暂时无法抵税,现在只有无形资产和一些纸、硒鼓、绿色植物之类的办公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对此,类似租金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最后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倒底有多少还取决于谈判的强弱势地位。如果金融企业在承租这件事上处于略强势的地位,那就可以将租金下压,或者和出租者商议增加的税负由两者共同承担。
同时,细则或许不是营改增文件的终结,后续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操作的解释性文件出台。而如果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发现一些行业税负改变情况与预先估计有差异,也不排除会在后续出台措施来修正,这在之前几个营改增行业中也确实有过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