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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股权转让案例很典型,大家都搞错了吗?

 日期:2023-09-18 08:23:44 人气:35

导语

在日常的经济交易中,税费常由买方承担,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包税条款”。不过,包税条款只改变税款的缴款人,并未改变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这一点,却产生了不少争议。与此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税条款还不会被认可,其中之一便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与股权转让相关,其约定的“包税条款”并未被认可,税务要求卖方补税缴纳滞纳金。卖方起诉后,历经一审二审,结果如何?请看案例。


案例回顾

2*18年1月29日,A公司的股东甲某、乙某和丙某等8个人和杨某一起签订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在该决议中约定,甲某等6人(不含乙某和丙某2人)将各自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杨某,丙某则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某(乙某和丙某为夫妻关系),股权转让后,杨某持有A公司70%股份,乙某持有A公司30%股份。

8人共同约定,杨某将股权转让款140万元转到乙某个人账户,再由乙某将款项支付给对应的股权转让人。

2*18年4月10日,各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日,杨某与甲某等6人签订了《A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某等人将享有的A公司股权均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并约定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杨某承担。

2*20年10月26日,H市税务局向杨某出具了《股权转让涉税清算意见表》,认定在本次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甲某等6人应该按照实际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并且由杨某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于合同签订次月申报缴纳,超期未申报缴纳按照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收到清算意见表的当日,杨某作为扣缴义务人为甲某等人代缴了印花税、个税及滞纳金。但杨某认为不应该由自己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及滞纳金,于是在2*20年12月1日,杨某起诉甲某等人,要求返还杨某代为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不能由受让方承担。因此,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甲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认为:

1. 双方已经通过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有关税费由杨某承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实践中,卖方要求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该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2. 滞纳金的产生是因为杨某未尽到代扣代缴义务,故应该由杨某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甲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主要分析3个方面的问题:

一、包税条款是否有效?

实践中,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款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没有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实际应该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

而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交易双方是出于自愿协商且意思标识一致,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由非纳税义务人依法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并没有减少国家税收收入,且不存在认为串通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包税条款在具有明确指向的前提下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本案中约定了包税条款,为什么法院判决仍由卖方承担?

那本案中的包税条款为何失效呢?其实主要是该合同中相关的约定出现了违法行为,导致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甲某等人将享有的A公司股权均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相关税费由杨某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因违反实质课税原则无效。这又涉及到税收上的按形式课税还是按实质课税。

实质课税原则保护的是国家的税收权益,重点凸显的是税收公平。税法在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时,也应该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正当、合理的交易形式和选择自由权。

本案中,股权转让的双方,即杨某和甲某等6人,共谋故意降低计税基数用于逃避税款,那么该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正是因为本案中,甲某等人将享有的A公司股权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导致了相关税费由杨某承担的包税条款无效。

三、滞纳金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如果没有以1元/股价格转让的条款,包税条款有效,但是杨某仍然没有按时去缴纳税款,那么滞纳金是由杨某还是甲某等人来承担呢?

答案是由甲某等人承担,承担后,甲某等人可以根据合同向杨某追偿。

这是因为纳税义务是不可转移的,是法定义务,就算包税条款有效,也无法改变甲某等人为纳税义务人,只是约定了由杨某代为缴纳。

在税法角度,如果纳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那么自然是由纳税义务人来承担着责任。至于实际承担人是谁,则属于民法自治领域,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再进行追偿。

从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在签订这种包税条款时,不要夹带着一些违法的避税手段,否则可能会导致包税条款失效,得不偿失。另外就算是有包税条款,作为纳税义务人,也要跟踪实际缴款人是否按时缴纳了税款,最好是拿到完税证明,因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在税法上的责任是由纳税义务人来承担。


知识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交易各方在民事合同中的约定并不会对税务机关产生效力,因此,包税条款并不能免除纳税人法定的纳税义务。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交易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包税条款”,但如果约定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向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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