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开具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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