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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百问百答

 日期:2023-10-30 08:29:18 人气:242

前  言

为更好地服务境外人士来穗工作,广州市税务局编写了《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百问百答》,分为上下两篇,分别介绍非居民个人相关的国内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内容主要依据截止2023年6月30日前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如有疏漏或政策有改动,请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8月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和纳税义务


1.什么是非居民个人?

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什么是无住所个人?

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其中,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为居民个人;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居住,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为非居民个人。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何理解?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4.习惯性居住如何理解?

答: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反之,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5.如何计算纳税年度?

答: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如何计算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答: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举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7.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是否可以自行判断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

答: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9.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10.如何理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11.什么是纳税人识别号?

答: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12.非居民个人具有怎样的纳税义务?

答: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如何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由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

14.如何划分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答: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15.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的所得来源地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对于担任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16.如何划分中国境内、境外的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

答: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所得来源地(详见14问);高管人员取得的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按照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则,划分境内、境外所得(详见15问)。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中,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第二部分 纳税申报


17.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哪些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如何理解各项所得的范围?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具体指: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②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④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9.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可享受什么优惠,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仅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即使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也要就该项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1.如何理解境内雇主的定义?
答:境内雇主不仅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22.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如何办理?
答: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待达到90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2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③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④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4.非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5.非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扣除。
26.非居民个人(非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按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7.非居民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按高管人员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速算扣除数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28.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6
举例: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 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46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73天。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 (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2020年度,A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A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为:200000×1/2×46/92+500000×1/2×73/365=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6)×20%-1410]×6=11540元
29.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举例:B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4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7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计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情况 (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2020年度,B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B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2020年1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6) ×20%-14101×6 =15540元2020年5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180000]-6)×30% - 44101×6 - 15540=48000元
30.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如何确定?
答: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1.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如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自行选择扣除次序。其中,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2.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答: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3.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以追补扣除吗?
答: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1)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2)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3)非居民个人自行电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34.什么时候办理纳税申报?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35.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 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36.哪些情形下,非居民个人需要自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答:以下情形需要由非居民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4)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7.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如何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分 税收优惠

38.外籍个人取得津补贴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津补贴,在202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39.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1)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 (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 (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税?
答: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1.非居民个人能否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广州市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42.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具体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5)保险赔款,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的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43.外籍专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
44.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取得的各类所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第(1)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 (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项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5.非居民个人在非上市公司任职,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有什么特殊的征税规定(不考虑税收协定安排)?
答: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46.非居民个人在上市公司任职,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有什么特殊的征税规定 (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
答: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47.非居民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有什么具体的征税规定(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
答:现行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行为,有分期缴税和递延纳税两类政策,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选择享受。其中,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48.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股票市场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9.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50.广州南沙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指什么?
答: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 税收协定

备注:问答中涉及的税收协定 (或安排、协议,下同)条款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 [2010] 75号)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51.什么是税收协定?
答:税收协定(或安排、协议,下同) 是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并防止其偷漏税而缔结的条约,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协调。
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已与109个国家 (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 (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内地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52.如何理解税收协定待遇?
答: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53.哪些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54.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缔约国税收居民?
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居民条款相关规定,缔约国税收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等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55.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应该如何判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
答: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根据居民条款加比规则,依次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作为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56.什么是“永久性住所”?
答: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 (如旅游、商务考察等) 临时逗留。
57.如何界定“重要利益中心”?
答: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58.“习惯性居处”怎么判定?
答: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旅馆之间。
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59.税收协定关于受雇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1) 除适用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虽有 (1)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 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②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60.受雇所得条款中的停留天数如何计算?
答: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等。在计算天数时,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应注意的是,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十二个月跨两个年度,则中国可就该人员在这两个年度中在中国的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61.如何理解受雇所得条款中“雇主”的概念?
答:“雇主”应理解为对雇员的工作结果拥有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的人。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凡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虽然形式上这些聘用人员可能是中介机构的雇员,但如果聘用其工作的中国企业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中国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该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中国纳税。关于对真实雇主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因素:① 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② 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③ 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或者支付的该项报酬与上述人员的工资存在一定联系,例如,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④ 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⑤ 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由中介机构确定,而由中国企业确定。
(2)非居民企业派其员工到中国居民企业工作应考虑上述因素,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其真实雇主身份。
6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答:如果非居民个人被派驻到非居民企业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或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及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承包工程或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本规定不应适用于被总部临时派往常设机构视察、检查或临时提供协助的人员及活动。
63.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受雇所得条款中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答: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64.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受雇所得条款中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答: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65.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
(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
(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66.如何理解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的“专业性劳务”?
答:“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67.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
答: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
(1)职业证明,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中就其现时从事职业的说明;
(2)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具体包括:①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② 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③ 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④ 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68.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
答: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69.税收协定关于董事费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70.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董事费条款?
答: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相关规定。如果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
71.税收协定关于退休金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国对退休金独占征税权,不论取得退休金的人以前的工作地点如何,取得退休金时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对该项退休金拥有征税权。
退休金条款所涵盖的款项为基于以前的雇佣关系而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其他类似报酬包括与退休金类似的非定期支付的款项,例如,在雇佣关系终止时或终止以后一次性支付的退休金。
72.税收协定关于政府服务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为例:
缔约国一方、其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即支付国独占征税权。但是,以新加坡政府购买政府服务为例,如果新加坡政府在中国当地雇佣中国国民员工,或者雇佣在为新加坡政府工作以前就已经是中国居民的员工,这种情况下,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缔约国一方、其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方征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个人为政府或地方当局从事的营业有关事业 (比如国有公路、邮局、国有剧院等)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应该根据所得性质分别适用受雇所得、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条款的规定,不适用政府服务的规定。
73.税收协定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一些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按照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来自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中国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通常是对其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不同税收协定中,该条款的免税条件和期限规定不尽相同。部分国家或地区,如法国、日本、巴基斯坦、香港、澳门等,采取“免税期”的规定,对教研人员在缔约对方国家从事教研活动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税待遇。马来西亚、泰国、德国等国家或地区,采取“免税条件”的规定,教研人员在缔约对方国家从事教研活动的停留日期不超过一定期限的,在其停留期内可享受免税待遇,但其停留若超出一定期限时,对其所得自到达之日起计算征税。
74.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停留期或免税期如何计算?
答:除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的共同意见另有规定外,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2年)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该协定执行后来华的,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的日期,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计算。
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即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其中所说停留日期累计不超过3年,是指多次应聘来华或一次应聘分期来华,对其多次应聘来华之间或分期来华之间的离华日期,可予扣除。
75.谁可以享受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答:除另有明确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 (简称境内机构)有聘用关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即与境内机构间签有聘用合同,或者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凡与境内机构没有上述聘用关系,而以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人员,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76.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税收协定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77.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所称“科研机构”,指的是什么?
答:税收协定该条款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78.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怎么理解?
答: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承担的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
79.税收协定关于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80.税收协定关于股息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以及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税收居民个人的情况下,征税税率为一般为10%,具体税率以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为准。
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81.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视为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在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税收居民个人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一般为10%,具体税率以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签订的税收协定 (安排)为准。
当利息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由于某种特殊关系而造成超额支付利息时,支付额中超过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所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
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适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优惠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82.非居民个人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
答: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83.如何理解“特许权使用费”?
答:“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84.在服务合同中,如何界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答: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85.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提供有关支持、指导,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吗?
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86.税收协定关于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演出活动发生国征税。如果该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也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演出活动发生国征税。该条款优先于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和受雇所得条款。
87.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涉及的演艺人员活动包括哪些?
答: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包括单纯的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例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
88.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涉及的运动员活动包括哪些?
答:运动员活动包括参加赛跑、跳高、游泳等传统体育项目的活动;参加高尔夫球、赛马、足球、板球、网球、赛车等运动项目的活动;参加台球、象棋、桥牌比赛、电子竞技等具有娱乐性质的赛事的活动。
89.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份开展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哪些?
答: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份开展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开展演出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出场费),以及与开展演出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所得(例如广告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演出活动音像制品出售产生的所得中分配给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的所得,以及与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有关的涉及版权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处理。
90.在适用税收协定时,演出活动发生国如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的所得征税?
答: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直接或间接取得所得的情况下,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征税,不受到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限制。
在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全部或部分由其他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收取的情况下,如果依据演出活动发生国的国内法规定,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应被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演出活动发生国可以向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不受到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限制。如果演出活动发生国不能依据其国内法将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该国可以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不受到营业利润条款、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限制。
为方便理解,以中新税收协定条款举例说明:
例:交响乐团的成员不是按每次演出直接取得所得,而是以工资的形式取得所得。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对乐团成员工资中与该次演出活动对应的部分有征税权。对于由交响乐团收取但未支付给乐团成员的部分演出报酬,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对交响乐团从演出活动取得的利润征税,不论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91.什么是税收协定中所称的“受益所有人”?
答:“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时,需要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判定。
92.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答:当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为缔约对方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时,可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93.如果申请人是通过代理人或者指定收款人代为取得所得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会有什么影响?
答: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这里指的“代为收取所得”。
94.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95.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应如何处理?
答: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6.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97.非居民纳税人在申请协定待遇时,有关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吗?
答: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98.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作出什么声明?
答: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作出的声明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99.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答: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
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0.非居民个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或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应该怎么办?
答: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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