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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骗税被处罚,牟取不当利益终害己

 日期:2023-11-14 16:42:58 人气:2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虚开发票骗税这一经济犯罪行为频频出现,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一起企业因虚开行为同时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号

广州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5M):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8月1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发票代码4403****,发票号码1338****至1338****,金额合计6,754,138.05元,税额合计1,148,203.36元,价税合计7,902,341.41元,货物名称为塑胶粒。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70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48,203.36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在2016年虚列营业成本6,754,138.05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你单位至今未向我局提供任何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出租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3.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等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作抵扣,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发票金额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资金收付情况。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及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是偷税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148,203.3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374.23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4,446.09元。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964.0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54,138.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原应纳税所得额3,563,734.93元,对你单位追缴的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137,784.39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应扣除,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0,180,088.59元,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为2,545,022.15 元,原应纳税额890,933.73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654,088.42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不含滞纳金)共计2,940,076.1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注: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有部分删减)


案例评析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该企业已经受到了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并被认定存在虚开行为。对于企业虚开事件,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虚开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企业虚开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还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总之,企业虚开事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遵守税收法规,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同时,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


知识延伸

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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