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额退税”—残疾人安置补贴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全额退税——黄金期货交易与铂金交易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① 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③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④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按比例退税——风力发电、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90%和100%等档次。
② 纳税人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风力发电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新型墙体材料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四、超税负行业部分退税—动漫、飞机修配、融资租赁、
1、动漫产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飞机修配劳务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软件产品
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5、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