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相关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修改调整。《公告》发布了修改后的7个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告知事项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表述。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调整强制执行文书的适用范围。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区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罚决定两种情形分别表述。即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三是根据行政复议法调整税务执法文书援引条款的序号。
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而言,有关岗位工作人员需要注意:行政复议前置事项除了原本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征税行为争议之外,还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的事项。税务机关在作出相应的执法文书时,应当在文书中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实践中,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指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摘自:《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权威解读行政复议法的新变化及对税务部门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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