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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涉税热点问答

 日期:2024-08-14 10:02:01 人气:9
一、餐饮行业纳税人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二、餐饮行业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三、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四、餐饮行业纳税人因连锁加盟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五、餐饮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六、餐饮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五条

七、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

八、餐饮行业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其中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九、餐饮业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住宿和餐饮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十、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企业购进餐饮服务如何入账?
(一)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还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二)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计入“差旅费”

职工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内发生的餐饮费计入“差旅费”;职工出差期间,宴请了客户发生的餐饮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计入“会议费”

企业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可以税前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因此企业应留存备查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纪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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