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企业喜欢追加一个为什么,依据是什么?这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那么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恢复已注销企业税务登记?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实务中,税务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要求当事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恢复税务登记手续,并说明如不配合办理,则规定期限日后,税务机关将强制恢复税务登记。从已经公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来看,通知书均提到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但具体哪个条款,没有列明具体。查看了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都没找到恢复税务登记制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非正常户管理”中第三款“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中其中规定,“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对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作了明确:
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其中第(三)项明确,“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那么,对于非正常户超过两年被注销税务登记的,如果纳税人符合解除情形的,是否可以恢复税务登记?目前也不是明确的。
税务机关恢复税务登记的目的:(1)为后续的检查、处理、处罚流程创造程序性的条件;(2)为后续的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明确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