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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的税务登记被强制恢复,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4-11-07 16:41:37 人气:78

现在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企业喜欢追加一个为什么,依据是什么?这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那么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恢复已注销企业税务登记?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实务中,税务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要求当事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恢复税务登记手续,并说明如不配合办理,则规定期限日后,税务机关将强制恢复税务登记。从已经公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来看,通知书均提到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但具体哪个条款,没有列明具体。查看了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都没找到恢复税务登记制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非正常户管理”中第三款“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中其中规定,“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对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作了明确:

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其中第(三)项明确,“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那么,对于非正常户超过两年被注销税务登记的,如果纳税人符合解除情形的,是否可以恢复税务登记?目前也不是明确的。

税务机关恢复税务登记的目的:(1)为后续的检查、处理、处罚流程创造程序性的条件;(2)为后续的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明确责任主体。

然而,目前对于已注销的企业在注销前的偷税处理是否可以继续追缴,存在争议。
(一)主张继续追缴的主要依据是:借鉴民商法规则确定欠税承担主体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以及《企业注销指引》第六点第(十三)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据此规定,即便企业注销,但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同时企业存在有财产抵缴税款或有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因此,即便企业注销,税务机关也可追缴企业少缴、不缴税款。
税务机关也可借鉴民商法规则确定欠税承担主体。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税务机关也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破产申请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援引民商法中关于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规则。
对于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指出,“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主张不追缴的主要依据是: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就应该终结。
税务机关向法人资格已灭失的企业追征税款于法无据,那么要求企业恢复税务登记更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税务登记存续与否并不是税务机关能否进行追缴的决定因素,换言之,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企业无法再以企业的名义承担债权债务,恢复税务登记无法使已注销企业成为税务机关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税务机关在对注销户的偷税处理中需要注意追究对象。对于骗取注销的,可能需要结合骗取行为一并进行处理,最佳方法是恢复市场主体登记。因此,税务机关仅仅恢复税务登记,除了制度上能不能恢复需要讨论外,还是会涉及处理对象是否适格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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