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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热点问题

 日期:2026-05-21 11:01:28 人气:12

1.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包含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方式属于我国“独有”,是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纳税人能够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作进项抵扣,形式上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按大类划分,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共计10项。分别针对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安置残疾人就业、黄金、铂金、风力发电、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

2.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哪些现行规定呢?

答:一、报送材料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分别核算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办理时限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税总函〔2017〕426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材料,经核查,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四、惩罚性条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情况,是否退还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4.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行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企业符合哪些情形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呢?

答:(一)软件产品为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四)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五)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我企业上月销售自研软件2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应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答:先计算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再计算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26-10=16万元,最后得出即征即退税额=16-200×3%=16-6=10万元。

7.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重点群体、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政策,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以抵减加计抵减额或扣减后的实际应纳税额为准。

8.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2B10%)。该公式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是指产品销售成本。

9.假设我单位当月销售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合计600万元,其中计算机硬件成本为250万元,嵌入式软件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机硬件销售额,应如何计算可退税额?

答:第一步:计算计算机硬件销售额=250×(1%2B10%)=275万元;第二步: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600-275=325万元;第三步: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325×13%=42.25万元;第四步: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42.25-20=22.25万元;最后一步:计算得出即征即退税额=22.25-325×3%=22.25-9.75=12.5万元。

10.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未分别计算销售额,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七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1.软件企业取得的进项同时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和一般项目,进项应如何进行分摊?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12.软件企业享受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回的税款用于软件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退回的税款专用于研发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14.有哪些常见的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情形?

答:(一)软件产品属于纳税人委托外部开发,非自行开发生产,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未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注明软件产品名称的,或软件产品名称(含版本号)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不一致,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5.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16.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答:(一)安置人数符合规定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安置标准符合规定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销售额占比符合规定

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上述销售额占比根据以下顺序确定:①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收入计算占比;②如纳税人经营期超过12个月但上一会计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未满12个月,按照其申请退税的前12个月增值税收入计算占比;③如纳税人经营期未超过12个月,按照其申请退税前的月份增值税收入计算占比。

17.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应退增值税额如何计算?

答: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盘锦市目前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18.我们公司7月份有新入职的残疾人员工,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在申请退还7月属期税款时,是否能把这名员工算进去?

答: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在当月进行计算的。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19.我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员中有劳务派遣员工,应如何计算呢?

答: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21.首次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首次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2.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2.可以列举几种常见的不符合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的情形吗?

答:(一)信用等级不符合规定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

(二)重复适用优惠政策

招用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残疾人职工,不得叠加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招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四)挂名未上岗

纳税人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23.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有行业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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