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
营改增后,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3%,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税负下降约40%。举例来说,某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0.51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3%)*3%=0.3万元,税负下降:(0.515-0.3)/0.515=41.7%。
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6%,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餐饮企业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也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因素,总体上看,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2.娱乐业(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适用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和征收率3%(简易计税)
3.因企业购进住宿费服务,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建议酒店餐饮业提供住宿费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开具专票。
4.因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酒店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因企业购进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酒店餐饮业提供娱乐服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9.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商品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0.其他如酒店在客房、公共区域代售商品的,按商品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1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4.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16.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
17.从一般纳税人接受房屋租赁支出,获取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18.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接受房屋租赁支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5%。
19.从其他个人接受不动产(不含住房)租赁支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取得其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5%。
20.从其他个人接受住房租赁支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个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暂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从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费支出,获取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22.从一般纳税人购买煤炭制品(非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获取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23.从一般纳税人购买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获取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24.从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自来水费支出,获取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采用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从非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自来水费支出,获取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25.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接受水费、电费、暖气费、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煤费的支出,获取其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