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抵扣?如何纳税申报?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
A公司系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兼营厂房租赁等。截至2016年4月30日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80,000.00元。2016年5月,A公司签证一份厂房租赁合同,预收厂房租金66,600.00元(含税收入),当期机电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00元(不含税收入),本月购进原材料700,00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9,000.00元,假设A公司厂房租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1、期初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80,000.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即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00
2、本月销售机电产品1,000,000.00元,销项税额17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电产品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0
3、预收厂房租金66,600.00元(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借:银行存款 66,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0.00
4、当期购进原材料70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原材料 7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00
5、期初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项税额)×100%=170,000.00÷(170,000.00+6,600.00)×100%=96.26%;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176,600.00-119,000.00)×96.26%=57,600.00×96.26%=55,445.76(元);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55,445.7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445.7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5,445.76
6、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期末余额=80,000.00-55,445.76=24,554.24(元)。
7、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70,000.00+6,600.00-119,000.00-55,445.76=2,154.24(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154.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54.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了明确。A公司按照13号文的要求,纳税申报如下:
本期机电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00元和厂房租赁收入60,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中,再分别填入申报表主表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和主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2、本期销项税额176,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中,再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3、当期进项税额119,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中,再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80,000.00元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5、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80,000.00元与按公式计算出的“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55,445.76元,两个数据比较,较小者填入,即填入55,445.76元)。
6、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2,154.24元=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76,6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19,0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55,445.76元。
7、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24,554.24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80,0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55,445.76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项 目 | 栏次 | 一般项目 |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
销 售 额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1,060,000.00 |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1,000,000.00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60,000.00 |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
税 款 计 算 | 销项税额 | 11 | 176,600.00 | |
进项税额 | 12 | 119,000.00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80,000.00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119,000.00 | ——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119,000.00 | 55,445.76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2,154.24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24,554.24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2,154.24 |
1、关注增值税期初挂账留抵税额初始化的条件。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兼营应税服务的,不一定在试点当月发生,也可能在以后年度发生,但只要发生,就须对应税服务前一个月的留抵税款进行初始化,即对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进行挂账,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此栏用于反映挂账税款的初始化数据。
2、关注应交增值税的分段计算。
对于兼营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先不考虑期初挂账税款,计算出企业当月整体应纳税款即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其次是抵减挂账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两者联系是:用整体应纳税额减去挂账税款动用部分,即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纳增值税,包括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在内的各自应纳税款。使用挂账留抵税额抵扣时应注意:一是企业整体应纳税额的划分比例是按照销项税额比例计算的,而不是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的。二是划分的对象是企业当期整体虚拟的应纳税额,而不是通过对进项税额的划分来计算。
3、关注申报表的填报区别。
对兼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注意当月及以后月份“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留抵税额与期初挂账的留抵税额,在申报表中的区别反映。兼营应税服务时发生的留抵税额始终在申报表的“本月数”反映;对于挂账留抵数及其动用数始终在“本年累计”栏反映,以示区别两类性质不同的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