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营改增”之前销售的房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收房款并已申报入库营业税,但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交房时发生了面积补差(销售时的合同面积与办理产权时的实测面积有差异),该如何处理?
答:第一、对因面积差异需补收售房款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应补缴营业税,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文的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对因面积差异需退还售房款的,则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