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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的几个实务问题

 日期:2016-08-06 19:15:45 人气: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提出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中华会计网校小编为您解读“通知”中的一些日常实务问题,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1.什么是五证合一?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即: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变一证“工商营业执照”,用一个代码。


2.原发证照还继续有效?

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已经三证合一还需不需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通俗的讲,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会自动变成“五证合一”。


4.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还有定期验证和换证吗?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通俗的讲,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5.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如何办理?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通俗的讲,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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