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费(13%)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财税〔2009〕9号 2、电费(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购入办公用品(17%)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4、修理费(17%)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饮用桶装水(17%)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6、宣传用品(17%)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7、低值易耗品(17%)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8、差旅中的住宿费(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9、广告费(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0、咨询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1、租赁费(有形动产)(17%)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2、租赁费(不动产): (1)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11% (2)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13、培训费(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4、会议费(不含住宿费、餐费、外购会议用品)(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5、高速公路通行费(3%)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16、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17、取得固定资产(动产)(17%)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18、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根据购进服务及货物确定可以抵扣的税额,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19、财产保险费(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0、物业服务费(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1、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2、购进的农产品(13%) 例外: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 2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3%)例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代开专票适用的征收率为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发〔2006〕156号 注意:别忘了,这些抵扣项目都要和生产经营有关哦~
1、差旅费(除住宿费外)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免征增值税项目 4、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非正常损失的 6、贷款服务 7、餐饮服务 8、居民日常服务 9、娱乐服务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