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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营改增纳税人年底千万别忘了这几件事!

 日期:2016-12-13 07:41:16 人气: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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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账留抵税额可在12月一次性结转抵扣 

从12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抵扣其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前期挂账留抵税额可以在12月申报期一次性结转抵扣了。这是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带来的好消息。公告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若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挂账留抵税额”,是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改增应税服务的,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后只能挂账留抵、逐月抵扣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现在75号公告明确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前期挂账留抵税额可以在12月申报期一次性结转抵扣。相关纳税人应按公告的规定在12月份及时进行相关操作,尽早享受75号公告带来的红利。


2

 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要抓紧补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务必要记住处理时限,需要补开发票的要在年底前开具,以免逾期不能开具带来的麻烦。23号公告明确了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补开,但没有规定补开发票的具体方式,现提供三种具体可行的操作方式供纳税人选择。


1负数无票收入冲减补开票收入


纳税人根据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金额,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避免一笔业务申报营业税后再重复缴纳增值税。举个例子,某大型酒店2016年3月发生100万元的住宿收入未开具发票,在4月份已申报并缴纳营业税5万元,营改增后该酒店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份开具一张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该酒店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税率”行、 “开具其他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4.34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6万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税率”行、“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4.34万元,填报销项(应纳)税额-5.66万元。这样就既实现了补开发票,又不需要重复缴税。记得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备注已于2016年4月缴纳营业税,并注明完税凭证号码。


2补开发票时选择“零税率”开票


23号公告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在补开普通发票时可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并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应该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对上述情况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3申报表不填写补开票数据,做“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于4月30日前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的,可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要换成不含税金额),税率栏按照适用税率填写,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完税凭证号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但这么做,申报时会出现比对异常,导致纳税人无法正常领用和开具发票。出现这种情况,由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做“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按上述三种方式补开增值税发票时,要将营改增前已申报营业税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况说明以及营业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或留存备查。同时要注意,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在23号公告里有明确规定。


3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年度清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所以,建议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除了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应及时依据年度数据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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