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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吧,对于股权更迭的检查,有时是这样开始的

 日期:2017-01-26 09:10:03 人气:57

  “以低于资产价值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转让多家子公司股权”——这一耐人寻味的股权交易行为让A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真如企业所称是内部“优化”股权的管理行为,还是另有隐情?检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找到了答案。


1
疑点


  股权更迭:股权交易?还是优化内部管理?


  近期,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办一起股权交易涉税案件。经查,A企业管理公司以低于资产价值的价格转让多家子公司股权,并且存在将下属两家企业注销未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8991.4万多元、注销企业清算所得3486.7万多元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共3670.3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天津市国税稽查局接到上级机关推送的调查线索,信息显示A企业管理公司在与关联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缴纳税款嫌疑。由于涉及交易金额较大,接报后,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随即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检查组,对A企业管理公司立案检查。


  A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


  检查人员针对案源线索,着重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开展调查,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在2009年~2012年期间,曾将其控制的多家子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位于北京的关联企业。


  针对检查人员的问询,A公司解释称,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为了优化企业股权,在内部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股权管理结构调整行为,不是以股权获利为目的的股权交易行为,因此采取了平价转让。这么做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在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以实现股权转移时,必须提交股权交易合同,若按溢价进行股权交易,会使这种以调整内部股权结构为目的的活动承担无谓税负,降低企业管理效率。


  A公司人员表示,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A公司人员认为,企业与关联企业的股权调整,属于内部“优化管理”行为,不涉及税收问题。


2
调查


  多方查证:定性企业交易行为


  企业的解释似乎有些道理,但检查人员却并不认为该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变更,只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为迅速找到突破口,取得A公司股权交易的相关证据,准确定性企业交易行为。检查人员从内部调查和外部证据采集两个方向同时入手对A公司实施调查:通过网络利用行业网站、证券部门平台等渠道搜集涉及企业经营和股权交易的信息,从中筛选、梳理有价值数据;详细调取A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的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明细账、会计凭证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数据,运用稽查电子查账系统和分析软件,分析该公司账务处理情况,对A公司涉案的所有业务逐笔核对。为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A公司在天津、北京等地关联企业实施调查,并在涉案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当地工商机关等配合下提取了重要证据。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查阅大量与资本重组、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研究了多个天津市及外省市股权交易涉税案例,以便于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A公司股权交易行为性质。


  在经过了大量分析调查工作后,检查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等法规规定,A公司在检查年度转让多家公司股权的行为并非内部“优化管理”行为,并且其转让价格与当时取得股权的投资成本相同,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被转让企业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计算。同时,A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账价格未包含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应将被转让企业对应净资产金额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结案


  举证约谈:亿元收入补缴所得税


  检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2011年、2013年在对下属两家子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时,曾分别获得金额为5190.9万多元和1406.5万多元的注销清算收入。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将清算收入减去净资产,其余额应作为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并未将上述清算所得计入当期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调查掌握充分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A公司。A公司聘请了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与其负责人共同与检查人员进行面谈。面对国际一流的税务筹划团队,检查人员摆证据,讲法规,逐一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反驳。


  检查人员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法规中的关联交易不包括股权转让内容,因此本案件问题不适用该项法规。此外,A公司提出的其按股权投资成本转让给关联企业的行为,是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不是以获利为目的说法,与交易客观情况不符。对一项交易行为的判定应依从实际交易行为和客观结果,而非主观意念,A公司与关联企业的股权交易行为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经过多轮约谈,最终A公司认可了检查人员意见,承认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与漏洞,配合检查人员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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