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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费用是否可以入账?请看热点问答

 日期:2017-03-02 17:38:13 人气:146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1、纳税人逾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有何依据?


  答:目前对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核销没有处罚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2、当年已经计提没有发放的工资,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3、企业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附送鉴证报告?


  答:目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已全文废止,故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不需要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4、我公司取得2017年1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进行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因此,企业如果在2017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5、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请问:向租户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合同保证金即押金,那么此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价外费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2、员工班车的费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答: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中第26栏填表说明是否可以理解为“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是作为前面的补充说明,而不能完全理解为只有辅导期纳税人才能在此数填数?


  答:根据填表说明,该栏次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可视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是,那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规定的是保险企业可代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二手车销售属于零售环节么?对于4S店,当新车转试乘试驾车,由于需要向自己开票,因此需要缴纳了一道消费税;如果在销售试乘试驾车,还需要按照二手车销售缴纳消费税,是否造成了重复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二条的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因此,4S店将对外销售的超豪华小汽车转为试驾车自用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7、转让地上、地下停车位的40年使用权是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转让还是无形资产转让?


  答:停车位如果没有产权不能转让,只能按照租赁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8、机器设备的拆除,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按照其他建筑服务,与建筑物相连的机器设备拆除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若是单独的机器设备的拆除,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


  9、纳税人原来发生业务时,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客户退回部分货物,需对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请问,电子发票是否可以部分红冲,在政策上有没有限定?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与纸质发票一致,按照现行纸质发票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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