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税〔2017〕39号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适用200元/月限额扣除;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适用2400元/月限额扣除。
同时,注意两点:
1、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2400元/年(200元/月)为扣除的最高限额,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限额标准的,按标准扣除。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同时强调,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如何判定什么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最便捷的方式是取得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出售健康保险产品的批文。
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健康保险产品设计的品类中包含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人群。
购买方式分三种:
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2、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3、自行购买。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一)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五)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