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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两天连发六大重磅法规!

 日期:2017-09-25 07:45:58 人气:34

国税总局: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提出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通知》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通知》明确,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涉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优惠备案、完税证明4大类,共计15项涉税事项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国税总局: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国税总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根据通知规定,纳税人跨区域临时经营将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此外,国税总局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80天固定有效期的规定,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两部门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两部门经研究,取消并增补了一批适用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名单


详细名单,请登录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查看。 


国税总局: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通知明确,能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需要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对外告知已经取得的共享信息种类,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并清理各地自行制定的报送资料规则。

 

国税总局同时发布了第一批取消涉税事项和资料清单。


国税总局: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扩大登记信息共享范围,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

 

通知提到,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放管服,国税总局推出30项改革措施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意见》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改进税收执法、统筹升级信息系统5方面提出了30项改革措施。


重要改革措施包括:


•非居民企业

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

 

•发票管理

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试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纳税申报

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实现多种税费网上一体化申报。



海关总署明确汇总征收和税费电子支付有关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

 

汇总征税的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此外,海关总署还发布了《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宣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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