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不动产及机器设备补偿、搬迁费、停工损失等,比照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解析:
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费,除了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外,还可能涉及对房屋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实物的补偿,对于前者目前财税【2016】36号文有明确的免税规定,但是对于后者目前各省市口径不一,这里试举两例供大家参考:
湖北国税口径:“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北京国税口径:“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从上述口径的规定来看,各地对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费,无论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是对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实物的补偿,均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只是是否免税,目前各地的政策取向不一致,这里还需要对各地政策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