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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关于人防车位的那些规定

 日期:2021-11-03 21:25:46 人气:27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地下车位的积极性,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可凭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由人防部门标示出人防专有部位和“平战两用”范围)、人防部门核定的可出售位置范围图等,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该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人防地下车位权属登记时,应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注栏中注明:“本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对专有人防部位,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不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五、人防地下工程(专用专有部位和人防范围内的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由本幢房屋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
六、申请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七、市人防部门如有需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情况。
八、非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销售,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由市国土房产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权属登记的处理意见

(厦国土房〔2008〕509号)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8]11号)精神,现就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的地下室战时人防平面布置图中划定的人防平战两用部位区域可以销售,人防专用部位区域不得销售。
二、人防平面布置图中人防专用部位区域用左向斜线标识,人防平战两用部位区域用右向斜线标识。
人防平面布置图应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设计图纸(原件或复印件)上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盖章确认。
三、其他按厦府办[2008]11号文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地下车位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可凭地下人防地下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由人防部门标出人防专有部位和“平战两用”范围)和建设单位出具不再变动的承诺书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该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楼盘初始登记和商品房转移登记。
四、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薄和权属证书附注栏中注明本车位专用的使用权面积和“本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相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
对专有人防部位,在房屋登记薄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申请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存量房转移登记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六、市人防部门如有需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另有明确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地下工程(人防专用专有部位、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和非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由本幢房屋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人防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执行其规定。
九、按照规划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的车库和车位如需销售(转让)的,只能销售(转让)给本小区的业主,且每户在同一小区范围内购买的车库和车位总数不能多于2个。
十、商品房非人防范围内和非商品房人防范围内的地下车位的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5月1日施行,2011年5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的,仍按原有办法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

(1998年12月6日 [1996]法行字第2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湘行请字5号《关于人民防空地下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是否需要收到土地出让金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我们认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门,人民防空部门依据平战结合原则,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不应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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