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经费”:以工资总额为依据,福利费超过14%,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8%,超过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A公司当年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为1500万元,A公司当年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10万元(1500×14%);工会经费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限额为30万元(1500×2%);职工教育经费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限额为120万元(1500×8%)。 注意:职工教育经费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了特殊规定,一般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不得在当年度扣除,准予在以后年度扣除。 例如:B公司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B公司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可以扣除限额为750万元(5000×15%);如果B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900万元,超出的150万元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了特殊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C公司202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C公司当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可以扣除的限额为120万元(1000×12%),如当年C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160万元,超出部分40万元可以结转在所属期2022年~2024年期间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D公司向非金融企业H公司借款2000万,约定借款年利率为8%,但金融企业(主要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则D公司当年只能按后者标准计算年利息支出扣除限额,即120万元(2000×6%)可以扣除,超出部分40万元(160-120)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目前相关政策规定,以上两种保险费,可分别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例如:E公司当年职工工资总额2000万元,则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限额均为100万元(2000×5%),超出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