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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3-03-30 20:51:57 人气:68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在职职工人数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在职职工人数各地有具体文件,如: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 (2019] 1333号) 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 (含1年) 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 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 ,结果须为整数。是否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答疑参考,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应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判断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与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的,分支机构人员应计入总机构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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