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2.5%(12.5%*20%)国务院常务会议说“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所以很多老师(包括我)以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会继续按照2.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政策证明是错误的,政策是按照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继续按照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都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分段了。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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