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诸多调整,围绕税务机关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需要注意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复议应诉处发表《对照行政复议法新变化 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作了详细分析。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新修订法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均作了较大调整,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写入总则,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具有重大影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随着该法施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结合税务行政执法和复议工作实践,税务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直接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是有效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前提。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范围从十一项扩大到十五项,调整和新增了不少内容。例如,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内容,这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有关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税务行政复议实践来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需要注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这三类行政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行政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税务行政当事人对以上几类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将不再有法律障碍。行政复议依申请人的申请开始,因此,在行政行为中,正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至关重要。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而言,有关岗位工作人员需要注意:行政复议前置事项除了原本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征税行为争议之外,还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的事项。税务机关在作出相应的执法文书时,应当在文书中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实践中,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指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以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是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重要程序。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只要行政复议案件满足重大、疑难、复杂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因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就应当组织听证。其具体标准,一般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案件涉及事实及法律关系等多个因素综合衡量。听证应当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听证人员、程序等各方面要求开展,尤其是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听证并陈述意见,如果实在不能参加的,需要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派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判断,是行政复议工作成果的载体。在实践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复议案件,如果仅是存在合理性问题或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或者虽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已经予以查清的,为了节约申请人成本,避免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作出变更的决定。申请人如果明确提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确定有关决定确实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作出确认无效的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并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一般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比较好。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要达到实质化解纠纷的效果,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几项工作:一是以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为前提;二是在开展具体工作时找准导致纠纷的关键点,从情理法入手,耐心沟通;三是充分动员多方力量,发挥各相关部门的合力。对于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迟迟不能打开局面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在调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案件,则要及时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强有力的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是一个重要条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本次修订对参加听证等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人员数量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税务机关一方面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公职律师等专业人才适当向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一线倾斜,确保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能够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人数要求开展听证、调取证据等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学习兴税”等平台,对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开展专项培训,鼓励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开展业务研究和成果转化,提升专业素质。当前,有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是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但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尚未审理完结的案件。对于这部分案件如何审理,涉及新旧行政复议法之间的衔接,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之间的适用,需要妥当处理。具体来说,就是原则上涉及实体性规定内容的,应当按照旧的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来处理。涉及程序性规定内容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在实体上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或者在程序上适用旧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更加有利的,则应适用更加有利的规定。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的,则均应当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执行。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不违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内容,仍然应当予以适用。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1月16日B1版,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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