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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升级,异地“强制”预缴税款,否则无法开票!

 日期:2024-09-11 14:27:22 人气:20

一、建筑预缴相关政策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内的跨县(市、区)建筑服务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二、建筑业预缴注意事项


1. 建筑业税金抵扣顺序优先抵扣进项再抵扣预缴税金,所以在勾选进项注意先考虑预缴税金情况再认证抵扣进项发票,避免预缴留抵太多在项目所在地产生退税。


2. 建筑业异地项目,一个项目一个外经证,同一个地区不同项目可能涉及多个外经证书,申报预缴税金时针对对应外经证申报交税,方便项目完结核销报验。


3. 有异地项目发生时当月预缴,提前咨询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相关税费预缴政策,避免政策差异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三、建筑业增值税预缴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建筑服务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甲供材,建筑老项目)


四、建筑业数电发票新规


近期建筑业数电发票突变,开具建筑服务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如果选择跨地市标志为“是”,需要同时带出和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也是我们之前曾常说的“外经证”


之前还是可以先开票在开外经证,没有绝对的前后关系。如今,建筑企业若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先异地预缴税款,连发票都开不出来。当然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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