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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转出各有不同,你处理对了吗?

 日期:2025-05-15 10:28:03 人气:10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条件,如果扣税凭证(以下以专票为例)出现瑕疵,必然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但瑕疵类型不同,转出的时间也不同。

 

接受虚开专票(善意取得虚开除外)

 

进项税额要追溯至税款抵扣期转出,转出后需要补缴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甲公司2025年5月14日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公司2023年4月已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将已抵扣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情形1:甲公司2023年4月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含虚开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60万元),已申报缴纳税款100-90=10万元,则2025年5月份更正2023年4月属期报表后,需要补缴增值税60万元,城建税60×7%=4.2万元,教育费附加60×5%=3万元,其中增值税和城建税还有滞纳金,滞纳起止为2023年5月申报期最后一日起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

 

假定,甲公司2025年存在留抵的进项税额100万元,能否用2025年的进项税额,去抵扣2023年的税款呢?答案是,不可以。

 

情形2:甲公司2023年4月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90万元(含虚开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60万元),4月期末留抵90万元,则2025年5月份更正2023年4月属期报表后,调减留抵税额60万元,无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接受异常扣税凭证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转出,转出后需要补缴税款的,只补缴税款,没有滞纳金。

 

  乙公司2025年5月14日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该公司2023年4月已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扣税凭证,要求其作出税务处理。

 

乙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15日前申报5月属期税款时,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将已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的税额转出。

 

假定,2025年5月乙公司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不含异常扣税凭证已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该公司为控制税负计划当月缴纳增值税10万元,“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余额300万元。

 

情形1:不对待认证进项税额做处理,2025年6月正常申报5月税款,转出进项税额6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90-60)=70万元,无滞纳金。

 

情形2:合理进行财税规划,6月申报期内,额外勾选确认进项税额60万元,转出进项税额6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90+60-60)=10万元,无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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