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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3%征收率的农产品发票,能按照9%抵扣?

 日期:2024-06-03 14:09:07 人气:20

一般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纳入核定扣除的纳税人除外):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提示2: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案例1: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适用9%税率,2024年4月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金额为60万元,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9%=5.4万元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2: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适用9%税率,2024年4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9%=1.8万元
提示:如果取得的是1%征收率的专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能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3: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2024年4月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金额为100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万元,当月实际领用农产品60%,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加计扣除,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具体操作方法可分为以下两个环节
一是在购进农产品当期,所有纳税人按照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凭票据实抵扣或者凭票计算抵扣
二是将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纳税人,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根据领用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9%+100*1%*60%+1*9%=9.69万元
四、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案例4:2024年5月,某烟叶收购单位(一般纳税人)向烟农收购晾晒烟叶加工烟丝已于当月领用,在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格100万元,同时在发票中注明另支付价外补贴12万元。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应纳烟叶税=100*(1+10%)*20%=22万元
提示:计算烟叶税统一使用10%价外补贴。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2+22)*(9%+1%)=13.4万元
提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使用实际价外补贴
提示: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案例5: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2024年4月从A批发商购入蔬菜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50万元;另从B批发商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30万元,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9%=2.7万元
提示:从批发商购入蔬菜,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如果是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按照上述规定计算。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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